一边是创始人的长子,一边是创始人的遗孀,围绕着郑永刚去世后的上市公司职务、财产继承权、实际控制权,一场博弈吸引了众多关注,也在等待着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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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斯嘉


【资料图】

编辑:陈涧

设计:岚昇

郑永刚走得突然,身后事,突然掀起波澜。

3月23日下午,杉杉股份(6000884.SH)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郑永刚遗孀周婷(郑驹的继母,又名慰笛)现身,指称此次股东大会所进行的选举董事长事项是“违规和错误”的。

3月26日下午,杉杉相关人士向无冕财经回复称,目前双方已建立起正常的沟通渠道,并就未来平稳解决目前争议,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双方也表示,愿意携手确保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携手推进杉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广大投资者负责。

一边是创始人的长子,一边是创始人的遗孀,围绕着郑永刚去世后的上市公司职务、财产继承权、实际控制权,一场博弈吸引了众多关注,也在等待着解决方案。

董事会选举有没有违规?

双方争夺的第一个焦点,是杉杉股份的董事长职务。

周婷一方的表态是:“董事会擅自审议未经自己审阅和同意的议案并对外发布,是违规和错误的。”在股东大会上,周婷表示,董事会的做法对她和子女应该合法继承的财产及权利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郑永刚先生的遗愿;并且,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实控人完全脱节,可能对杉杉股份治理结构、规范运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继而引发上市公司合规性风险。

另一方,3月26日下午,杉杉股份向无冕财经回应:“公司本次提名和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

郑驹成为董事长,流程是否存在问题?

首先,选举一位新董事的原因在于,郑永刚突然离世。

2023年2月10日,杉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永刚先生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与世长辞。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1人减少至10人,因此选举新董事,是正常程序。

2023 年 3 月 2 日,杉杉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月23日,杉杉股份(6000884.SH)在宁波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丁金坤律师指出,杉杉的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6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的52.35%,以67.59%的投票比率,审议通过了同意《议案》。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选举有效。换言之,在有继承纠纷情况下,是其他股东扶持郑驹上任。

在前述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产生后,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并以 11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全票审议通过了《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相关规定。

从流程上看,选举新董事,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在于,上述议案,是否需要周婷审阅和同意后发布?

▲郑永刚遗孀周婷。

法律界有观点认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任免董事。

山东法旗律师事务所刘刚石律师认为,《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但对于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任免,可以规定由董事会任免,也可以规定由某一股东任免。

所以,问题重点在于,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

无冕财经查询据杉杉公司章程(2023年3月修订)看到: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杉杉3月26日的官方回应称,公司目前尚未收到任何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另有观点指出,董事会选举与实控人认定并无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公司选举董事长并没有直接联系,两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也没有规定董事长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一位律师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

该律师表示,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后,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是基于继承关系,适用的是我国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法律条文。上市公司“三会”的召开、董事长的选举主要依据是公司章程。如果本次公司股东会的召开、选举过程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那么本次选举结果就是合法有效的。

杉杉股份相关人士回应,作为上市公司,公司有独立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无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确认结果如何,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都是一如既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最终认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次选举董事的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

照此推论,周婷无权在此时干预董事选举,此次出面,更像是向外界寻求重视。

周婷能否成为实控人?

“我正在培养儿子(郑驹)接班。儿子从小在上海长大,现在公司任总裁,就是学习接班……我很传统,就是个农民,我的理念是:儿子生在我家,就该他继承。”2018年10月,郑永刚对媒体说过这番话。

当时,外界盛传他与妻子周婷结婚接近1年。此后,周婷为郑永刚生了3名子女。若是婚后生育子女,如今三个孩子不足10岁。

据知情人士透露,3月23日下午,周婷出现在临时股东大会会场。周婷表示,作为已故杉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郑永刚的现任配偶及3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她向到场股东表示,基于继承关系,她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不过,周婷是否能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还存在争议。

首先,是遗嘱问题。

目前,郑永刚年仅65岁离世,似乎未留下遗产分配的遗嘱。至于家族信托的指定受益人,也没有具体公布。

其次,是继承问题。

倘若郑永刚仅有与前妻生有郑驹一子,加上第二任妻子周婷所生的三子。

根据《继承法》,配偶和子女父母同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他们有同等的继承权。当继承开始后,所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基本上是等额继承遗产。

打个比方,就算郑永刚父母2人健在,财产还需要分给周婷及其3个子女,及与前妻所生的儿子郑驹。

这样算来,周婷代管子女的股权,也就成为了郑永刚财产的最大分割方。

需要考虑的是,郑永刚与前妻离婚时,婚前财产如何切割?与周婷结婚已经杉杉系公司的发展成熟期,财产又该如何界定?

据坊间传闻,郑永刚原配妻子姓李,杉杉系作为一家家族式公司,如今亦有部分李家人持股。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律师表示,如果涉及原配妻子,第一要看股权是什么时候取得的,是和前妻两个人一起取得的还是后来取得;第二还要看两个人离婚的时候有没有进行相关的股权处理。

从这层面看,周婷或许没法轻易拿到4份财产。

更重要的问题,在股权分配上。

郑永刚主要通过四家公司实际控制杉杉股份,分别是杉杉集团、杉杉控股、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下称 “朋泽贸易”和“捷伦投资”)。除了杉杉股份外,郑永刚还是上市公司吉翔股份(603399.SH)的实际控制人。

据2022年中国富豪500强名单,郑永刚以305.8亿元的身价,排名第144位。

▲郑永刚与杉杉股份股权穿透图。

据股权穿透图显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郑永刚,主要通过持股51%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再通过杉杉控股,持股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以间接持股杉杉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据企查查显示,郑永刚持股杉杉股份,最终持股仅有5.645%。就算周婷拿下了郑永刚持股杉杉股份的全部份额,依然无法成为绝对控股股东。

因此,周婷想要通过遗产继承,控制杉杉系,并不容易实现。

“神秘人”会支持郑驹吗?

在杉杉系体系中,有一个重要人物。

郑永刚持股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51%,剩余49%由自然人周继青持股,宁波青刚公司拥有杉杉控股约44.5%的股权。周继青若能倒向周婷,或会影响杉杉控股的控制权。

不过,这样的几率似乎很小。

据《南方周末》梳理,郑永刚与周继青,曾在信息披露的配偶一栏中写下了对方的名字。这意味着,周继青与郑永刚曾为配偶关系。

另据无冕财经梳理,周继青与郑驹有商业上的合作。周继青旗下有四家公司,其中两家与郑永刚持股开办。另一家与郑氏家族的郑斌合作持股。剩下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注销),则与郑驹共同持股。

这说明,周继青与郑氏家族关系紧密,或许周继青会倒向郑驹。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是,之前盛传郑永刚前妻姓李,如今又浮现周继青,加上如今的周婷。郑永刚生前共有几段婚姻?李姓妻子的传言是否属实?是否会影响周婷分割财产的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郑驹作为郑永刚的指定接班人,在杉杉系公司任职多年,颇有号召力。

从2018年开始,郑驹便逐渐在杉杉控股担任重要职位,天眼查显示,自去年12月以来,郑驹密集出任多家杉杉系旗下企业的高管,现任职企业多达71家。相比之下,周婷在杉杉系并未担任要职,公司内部元老也更侧重于郑驹。

当今情况下,熟悉业务、与元老扶持的郑驹掌权,想必比周婷更合适。加之继承权分配还存在多番变数,双方在此时出现纠葛,容易对公司造成损害。

面对偌大的财富,综合考量之下,“双方已就平稳解决争议达成一致”的动作,终究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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