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配合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 (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征求了行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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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中对投资者身份识别和客户回访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进行明确,并规定了常规稽核审计频率,加强了对证券经纪业务的自律管理。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
完善客户回访要求
《实施细则》中对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进行了细化,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通过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提醒投资者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信息。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对于重新识别投资者的情形也进行了明晰,具体包括: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闲置账户启用后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客户回访要求方面,《实施细则》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对于委托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加强机构准入和回访人员管理。
《实施细则》还提到,证券公司开展回访工作的,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
规定常规稽核审计频率
对于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管理,《实施细则》指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其他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方面,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
常规稽核审计部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
证券经纪业务强监管态势持续
今年以来,券商经纪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开始升级,首部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集中统一规定的部门规章《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下称《管理办法》)
从安永给出的统计图表可以看出,与经纪业务高度相关的处罚事由在整体处罚事项中占比不小,说明了针对证券经纪业务强监管态势的持续。2022年四季度,针对违规代客认购/交易证券的处罚在券商罚单总数中占24%,针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的处罚则占9%。
对于《管理办法》带来的行业影响,中银证券在研报中指出,《管理办法》有助于巩固券商在财富管理领域全流程服务的牌照优势,并有望助力券商由以交易为导向的传统模式向以资产配置为导向的财富管理买方模式转型。
银河证券非银组表示,《管理办法》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要求证券经纪业务持牌经营,规范开展营销活动,与前期跨境互联网券商监管思路一致,有助于引导行业合规经营;限定佣金率收费下限,避免价格战。
华西证券分析,《管理办法》强调了“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一方面对于部分违规展业的境外券商、第三方平台有较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办法》强调牌照经营、打击不正当竞争,利好持牌经营、规范经营的头部券商。